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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政策法規

        國人部發 [2006] 10號文件<關于印發《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2-02-02 來源: 全國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網 【字體:


        人  事  部

        文件

        信 息 產 業 部

        國人部發〔2006〕10號


        關于印發《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通信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加強通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通信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經研究決定,在通信運營領域建立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制度?,F將《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事部

        信息產業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通信現代化建設需要,加強通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通信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通信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分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級別層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采用考試的方式評價。高級職業水平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評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參加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并取得相應級別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條 人事部、信息產業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評價,采用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方式,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制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建立考試試題庫,實施考試考務等有關工作。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職業水平考試不分專業;中級職業水平考試為:交換技術、傳輸與接入、終端與業務、互聯網技術、設備環境5個專業。

        第九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信息產業部確定合格標準,并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報名參加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國家有關電信工作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一條 報名參加通信專業初級水平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的;

             (二)高等院校通信工程專業應屆畢業生。

        第十二條 報名參加通信專業中級水平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通信工程大學??茖W歷,從事通信專業工作滿5年;

        (二)取得通信工程大學本科學歷,從事通信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信工程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通信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通信工程碩士學位,從事通信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學位;

        (六)取得其他工程類專業上述學歷或學位,其從事通信工程專業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三條 通信專業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信息產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四條 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通信專業相應級別職業水平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通信專業水平考試。

        第三章 職 業 能 力

        第十五條 取得通信專業初級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應具備以下職業能力:

        (一)了解國家電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通信行業管理各項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通信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掌握本專業一般性操作技術;

        (三)能夠解決通信專業工作中的一般性技術問題;

        (四)掌握計算機應用技術,并熟練使用計算機。

        第十六條 取得通信專業中級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應具備的基本能力:

        (一)熟悉國內外電信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通信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有較豐富的通信專業工作經驗;

        (二)了解國內外通信市場本專業的發展趨勢,有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能夠獨立解決本專業比較復雜或疑難的技術問題; 

        (三)具有較強的計算機應用和網絡維護能力,能夠解決計算機應用和計算機網絡維護中的技術故障;

        (四)能夠指導本專業初級技術人員和協助高級技術人員工作,具有處理與本專業相關的一般性技術問題的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第十七條 取得通信專業中級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本專業的職業能力:

        (一)交換技術專業

           1、熟悉電話交換網、信令網、智能網、語音服務系統的原理和技術特點,掌握各系統的運行維護指標與驗收標準,對網絡進行管理;

           2、熟練使用各種命令修改相應用戶數據,使用各種指令檢查、修改局數據;能夠迅速判斷和處理交換系統各種緊急故障,提出改進維護的技術措施;

           3、能夠對交換網的規劃設計、擴容系統及集成、交換設備改造等,提出改進措施和解決方案,并能提供技術支持。

        (二)傳輸與接入專業

           1、熟練掌握數字配線架(DDF)、光纖配線架(ODF)電纜與光纖的連接技術;能夠指導系統設備的設備安裝、調測工作,并對竣工工程進行驗收;

           2、掌握電信接入網系統、監控系統、同步網系統的標準、設計標準、技術規范、維護規程;

           3、能夠利用網管和本地終端進行電路鏈接和性能監測,依據其告警信息準確判斷網絡故障并進行處理,組織實施電路應急調度及時恢復業務。

        (三)終端與業務專業

           1、熟悉6P’S營銷組合因素及其在電信產品中的應用,能夠靈活運用通信產品的差異化策略;

           2、掌握電信業務的不同市場信息和運用消費者電信消費行為分析方法,制定開拓電信業務的市場開發策略與方案;

           3、熟練運用網絡終端系統及網絡管理支撐系統,為通信業務的科研開發、業務設計提供技術支持,為客戶提供終端與業務的服務。

        (四)互聯網技術專業

           1、熟悉互聯網和數據網技術規范、標準、網絡設計、網絡優化、計費系統,掌握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

           2、熟悉所維護的互聯網和數據網設備的工作原理,掌握其使用、維護和檢修技術,能處理各種網絡的技術故障;

           3、能夠維護區域內的網絡拓撲結構及網絡組織,跟蹤各種網絡發展新技術,及時提出更新措施與實施方案。

        (五)設備環境專業

           1、熟悉通信設備環境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集中監控系統的網絡技術、網絡互聯和系統組網技術;

           2、能根據現場采集數據,分析電源、空調設備運行狀態,及時發現問題排除故障;能對監控系統進行通信遙控檢測,掌握系統冗余技術,能進行軟件容錯與診斷設計;

           3、解決發電機組及大容量不間斷電源(UPS)的疑難技術故障,處理機房空調系統、供電系統、監控系統的復雜技術問題。

        第十八條 取得通信專業各級別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本專業工作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九條 通信專業各級別職業水平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

        第二十條 信息產業部委托相應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通信專業各級別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情況,并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通信專業職業水平證書人員的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 在通信專業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或職業道德,對通信專業工作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信息產業部委托的機構取消登記,并由發證機關收回職業水平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和相應專業崗位工作需要,從獲得相應級別、類別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取得初級水平證書,可聘任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中級水平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

        第二十三條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在全國實施后,各地區、各部門不再進行通信工程相應專業和級別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通信專業各級別職業水平考試,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臺灣地區的專業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參加通信專業各級別職業水平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等機構,在開展通信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過程中,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賠償,并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六條 通信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等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在人事部、信息產業部的統一指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通信專業水平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信息產業部),負責研究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相關政策。

        第二條 信息產業部組織成立通信專業水平評價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編寫考試大綱、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

        第三條 人事部、信息產業部委托信息產業部郵電人才交流中心,承擔通信專業各級別職業水平考試的考務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會同人事行政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四條 通信專業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均設《通信專業綜合能力》和《通信專業實務》2個科目。中級考試《通信專業實務》科目分:交換技術、傳輸與接入技術、終端與業務、互聯網技術和設備環境5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崗位需要選擇其一。

        第五條 通信專業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均分2個半天進行?!锻ㄐ艑I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小時;《通信專業實務》科目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

        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通信專業綜合能力》和《通信專業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通信專業相應級別、類別職業水平證書。

        第六條 報名參加通信專業各級別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應符合《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規定的報名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后,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申請人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參加通信專業初級職業水平考試的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在報名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

        第八條 通信專業各級別職業水平考試日期定為每年9月??键c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蚋呖级c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人事部、信息產業部批準。

        第九條 通信專業各級別職業水平考試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業務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第3號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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